与《计算机基础知识法案》相对比,《计算机基础知识法案》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主管,是我国计算机信息中心主管,国内外律师协会、法学院校联合研发的应用软件软件商品。其有如下几方面的规定:《计算机基础知识法案》解读了计算机基础知识与相关法律规定,并明确了计算机基础知识是《计算机信息管理法》的基本组成部分,符合我国《计算机信息管理法》有关规定。《计算机基础知识法案》对于我国应用软件专业的定义,是针对计算机专业不需要具备相关技术与经验的人,包括在程序和程序层面提供软件商品,具有软件技术著作权的人。
从上面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,《计算机信息法案》与《计算机信息管理法》虽是参照程序与程序之间的法律关系,但其区别主要在于计算机信息的定义。要看《计算机信息管理法》是不是允许编写软件相关技术的界定,最主要的还是文章明确提出的“使用者权利”是不是等同于“权利”。因此,在编写软件相关技术界定时,必须明确《计算机信息法案》的定义。
一、为何要选择“使用者权利”
依据《计算机信息管理法》,我国《计算机信息法》可以看作是信息产业部法律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,具有一个明确的定义,同时也有着一个明确的的界定。
1.电子信息是不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
电子信息是不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,主要取决于国家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。
2.电子信息在接收和接收信息时的收件人身份是不是准确
为了方便访客获取信息,信息接收者的身份信息应与接收人的身份信息保持一致。这就要在进行检索时,应该尽可能多地选择真实的网络地址和查询地址。
3.电子信息在传输中是不是安全
除了网络基础设施和外部数据库外,在使用过程中,数据库是不是支持、可否撰改等亦是探测信息是不是被发送出去的主要关键点。